淳建设发[2010]63号
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
人工单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同时根据杭州市贯彻实施意见,结合淳安县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自2010年7月1日起,淳安县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均按建建发[2009]135号和浙建站计[2009]28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2、2010年7月1日以后新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3、2009年7月1日之后至2010年6月30日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工程结算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已有明确约定的,结算按原有合同约定执行;
(2)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未明确约定的,执行原来的03版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4、淳安县范围内的招投标工程,自2010年8月1日起应按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施工取费费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的投标报价费率作出相应调整和明确。
附: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
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
淳安县建设局 淳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淳安县财政局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建建发[2009]13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
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2: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
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计(2009)28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